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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交通运输部公布了《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)(下简称《办法》),为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,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,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,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提供了执法依据。《办法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作为《邮政法》的积极补充,这一《办法》和即将出台的《邮政普遍服务》标准成为衡量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要标尺。
《办法》在总则中,将邮政普遍服务界定为:“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,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”,并规定“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”而“所称邮政企业,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”。
在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上,《办法》规定:“信件、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,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。”
在服务方式上,《办法》指出:“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(或个人)的服务质量的管理,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。”并强调:“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,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,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。”
在服务监督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:“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,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;对用户的投诉,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;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,主动沟通,并加以改进。”
《办法》中多次提到正在修改中的《邮政普遍服务》标准,包括对投递频次、深度、时限要求和邮政普遍服务必须办理的业务。
在监管方面,《办法》中提到了多种形式,包括: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、检查,并定期通报;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,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,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;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;发挥新闻媒体、消费者协会、用户来信等渠道的作用等。
在管理部门的职权方面,《办法》也有较为细致的规定,包括: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,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;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、生产场地,查阅、复制有关单据、文件、记录、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,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。实施监督检查时,应出示有效证件,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。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。(翟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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